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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最新政策!五主体对工程质量负责,加大

时间:2020-10-14 07:04:10浏览次数:

项目经理责任越来越大了!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估计还要个人掏罚款,罚款额高达单位罚款额的5%-10%!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扣分加重,一年才12分堪比驾照!扣完停牌1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仅要实施质量终身责任制,还要接受大数额的罚款!
为详细了解这些内容,小编专门整理了住建部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小伙伴们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做百年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制
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都首先要追究这五人责任,并且是终身责任。
为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此次治理行动还将建立“三大制度”护航,即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从今年9月起,工程开工前,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息。
“竣工验收后,包括五方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执业证书号等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在内的信息档案,将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并建立数据库,最终实现全国建筑市场的信息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尚春明介绍,全国在建建筑面积超过100亿平方米,从业人员超过4500万人,而现在地方执法人员不足5万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不仅有利于建立更有效的监管模式,而且将为今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维护与监管夯实基础。
在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力的骨干企业;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8、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9、签署虚假文件的;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4、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处罚制度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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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