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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头羊”变“替罪羊”,谁之过?

时间:2020-10-14 07:03:21浏览次数:

【关注工程监理行业系列报道之二】
深圳商报记者 罗曼·罗楠
监理单位:为工程质量买单,因监理不到位
2013年8月,深圳中海监理因其监理的某工程出现外墙饰面层局部开裂而受罚。后经有关部门监测认定裂缝问题属于装饰层开裂,主要是由于抹灰层与饰面层施工工艺过快和雨水影响,底层末完全干燥便进行涂料面层施工,后期底层水分蒸发造成面层开裂导致。随后市住建局出具文件,认定该质量问题并不涉及房屋结构安全,但中海监理单位因“未能充分履行监理职责”,被罚人民币3万元整及予以红色警示3个月。
这样的事件及处理结果,在全国监理行业,并不陌生。
2007年11月3日,深圳碧水龙庭发生塔吊上部坠落导致3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包括操作员、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4人分别被判刑。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闽行区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1名工人现场被压身亡。监理单位光启监理公司被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被吊销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009年11月11日,中共九届上海市委九次全会举行,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接受媒体专访,谈到闵行倒楼事件,认为该事件暴露出制度问题:“一条是我们上海的问题,(房地产资质)跟中央公布的资质管理比,严格程度不够;更重要的一条,这条恐怕是全国性的,就是我们的工程监理,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这是一个制度性的缺陷。”
                                                                        工程监理存在制度性缺陷
何为监理行业的制度性缺陷?
首先,监理职责大而空。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和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具体,不但要监督施工方的现场行为,管理和审核施工方的技术方案,还要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对“请”自己来服务的业主方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报告。然而实际上,“大而空”的权力、所承担的职责和本身所处地位的极不对称,注定了监理单位没法行使所赋予的职责。更有监理行业人士指出,我国监理单位肩负的职责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内容的延伸或替代,而监理实际上的合同关系,不可能行使这样的权力,遇到问题时往往无有效方法解决,其结果只能是事故发生后充当“替罪羔羊”。
其次,监理定位尴尬而弱势。监理单位大多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现场施工程序即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房地产行业内,无论是委托自己干活的甲方——开发商,还是自己要监管的建筑公司——施工方,都是“偌大的主”,一个花钱请来的监理公司,如何监督管理付款的甲方?监理单位很多时候是有责无权。此外,由于市场竞争、监理竞标制度使得获得标的的监理单位,功能和地位均低三分,如何能做政府主管部门的“耳目”,去打“小报告”?假如开发商和施工方在某些“默契”的问题上早已达成共识,监理单位便如同虚设,当工程出现纰漏或质量问题时,监理单位“监理”不到的情况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三,监理行业良莠不齐。目前监理市场良莠不齐,挂靠、借用资质证书、项目转让等“潜规则”无处不在;加之政府实行的行业准入制度、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制度,更使得整个行业和竞争变得有几分畸形,劣币驱逐良币的事件常有发生。在生存难、发展难的行业,如何聚焦专业,关注本职,真正行使起监理服务的重任,是监理单位必须面临的难题。
 
此外,最根本的问题——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是监理行业必须面对和承受巨大代价的问题根源。
诚信体系缺失下的问责扩大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整个社会包括政府、百姓通常最先迸出的第一念头就是——监理到哪里去了?为什么监理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是否同流合污?必须要重罚监理才能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生产商应该负首要和最重要的责任,而非追究监理方,以获得质量的确保。这与行人闯红灯,人们追问交通协管到哪里去了?婴儿毒奶粉事件,全国上下拷问质量监督机构的嘘声很是相似。这种舍本逐末的惯性思维,源于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因此质量监督很多时候面对的,远非自身职责的履行是否到位,而是全社会赋予的更多的甚至包含应该由生产商履行的职责和功能。
某些恶劣生产商的作奸犯科,严重损害了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和信任,人们只能把对产品的质量把关,交给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监管部门甚至是制度规定的提供质量监理服务的企业来负责,期待在其严密监督管理下,获得保质保量的产品。这种赋予监管环节更高更深更远的职责要求,源于生产商对产品质量没有如同对待生命般赋予足够的尊重和诚信,没有把做合格产品当做企业的生命线,没有心怀敬畏地把消费者当做真正的上帝。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违法者予以足够的惩戒,低廉的违法成本和违法代价,不足以震慑以身试法者,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作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现场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被片面强调了其在质量控制、旁站、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如何从确保现场实体工程合规合法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转变为更多地关注更高和更富技术性的管理,提高监理服务的价值,是监理行业必须破解的难题。
怎样打破受业主委托,又要去监督业主违规行为的矛盾怪圈,真正让自己的顾客——业主体会到被服务和物有所值,真正发挥监理作用?
面对自身的软肋和社会褒贬不一的评价,意欲谋生存求发展的监理企业如何跳出行业天花板,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如何修正对监理的定位?业主如何定义和认可监理的服务?监理如何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社会又该如何评价工程监理的作用?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文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日期:2013-10-21